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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崇明國小附設幼兒園 - 最新消息 | 2021-02-18 | 點閱數: 289

臺南市東區崇明國小附設幼兒園 109 學年度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第 一 條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及臺南市政府102.04.02府法規字第 1020287297A號令、 108.3.11府法規字第 1080295438A 號令辦理。

第 二 條 本園收托對象不分性別,為年齡三足歲至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收托方式為全日班。

         109學年度第 1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 109年 8 月 31 日至 110 年 1 月 20 日止。

         109學年度第 2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 110年 2 月 22 日至 110 年 7 月 02 日止。

第 三 條 家長應於學期初前完成繳費程序。

第 四 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學費: 5足歲幼兒入學免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4足歲幼兒入學免學費,其學費由臺南市政府補助。

三、代辦費:雜費、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材料費均屬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

    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七 條 本園各收費項目費用基準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收費期間

項目

學費

0

一學期

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雜費

100

一個月

限用於幼兒園之維護費、冷氣電費、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常性支出等費用。

材料費

260

一個月

學生活動費與材料費得統籌運用。

 

活動費

170

一個月

午餐費

795

一個月

國小附設幼兒園如供應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收費標準收費。

點心費

800

一個月

 

保險費

依公開招標決標收取

一學期

保費金額受益人必須為幼兒家長。

家長會費

100

一學期

代收後轉交家長會運用

課後延托費

教師鐘點費(元)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幼兒參加總人數

一個月

依本園課後留園實施計畫與實際參與人數而定

校外教學費

470

一次

視課程活動安排地點

本標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第 八 條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站者,得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或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 九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另外,「5歲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第六點,受全額補助者,非屬幼兒實際繳交部分,所退款項應為補助款的負擔機構,留由該款項目下之用,無須辦理繳回。

第 十 條 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十一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東區崇明國小附設幼兒園  110.2.1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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