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10 年 08 月 01 日至 111 年 07 月 31 日止
公告日期: 110 年 6 月 30 日(第 1 學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第 2 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10 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 104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
(二)中班 105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
(三)小班 106 年 9 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
三、教保服務活動起迄日:第 1 學期自 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20 日止;第 2 學期自 111 年 2 月 1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一)第 1 學期(固定以 4.8 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間 |
3 歲(學齡) |
4 歲(學齡) |
5 歲(學齡) |
備註 |
|
學費 |
一學期 |
3 至 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
雜費 |
一學期 |
480 |
480 |
480 |
一個月 100 元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248 |
1,248 |
1,248 |
一個月 260 元 |
|
活動費 |
一學期 |
816 |
816 |
816 |
一個月 170 元 |
|
午餐費 |
一學期 |
3,816 |
3,816 |
3,816 |
一個月 795 元 |
|
點心費 |
一學期 |
3,840 |
3,840 |
3,840 |
一個月 800 元 |
|
學期收費總額 |
10,200 |
10,200 |
10,200 |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R 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 實際收費以開課時數為準,由參與人數平均分攤 |
非補助項目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31 日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31 日 |
(二)第 2 學期(固定以 4.7 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間 |
3 歲(學齡) |
4 歲(學齡) |
5 歲(學齡) |
備註 |
|
學費 |
一學期 |
3 至 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
雜費 |
一學期 |
470 |
470 |
470 |
一個月 100 元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222 |
1,222 |
1,222 |
一個月 260 元 |
|
活動費 |
一學期 |
799 |
799 |
799 |
一個月 170 元 |
|
午餐費 |
一學期 |
3,736 |
3,736 |
3,736 |
一個月 795 元 |
|
點心費 |
一學期 |
3,760 |
3,760 |
3,760 |
一個月 800 元 |
|
學期收費總額 |
9,987 |
9,987 |
9,987 |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R 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 實際收費以開課時數為準,由參與人數平均分攤 |
非補助項目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 111 年 2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 111 年 2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 |
五、家長繳費:本國籍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
(一)第 1 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 1,500 元:代辦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差額。
(二)第 2 胎以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由教育部支付全額。。
六、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 、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本園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七、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 4 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九、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十、家長以學期初完成繳費程序為原則,園方將依個案情形協助辦理相關補助。家庭如符合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和身心障礙者子女等情形,家長應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辦法;其繳費收據應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以茲佐證。